张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120**********

  •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杭州刑事张涛律师代理: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成功缓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30日|分类:经销代理 |484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张某销售伪劣产品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张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张某妻子在网上看到张涛律师处理过很多类似案件,来到律所咨询张某涉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张某妻子对张律师非常满意,委托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本案属于一起标准的销售伪劣产品罪,数人共同犯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案件处理过程中律师也经历了很多困难和阻碍,处理案件过程中,张涛律师多次会见了嫌疑人,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该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一种,因此量刑与数额息息相关,但该类型犯罪在自由刑和罚金刑可以并存的基础上,给予当事人和律师很多争取的机会和可能。 庭前在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案情,对于违法产品,配合司法机关予以上缴,对于罚金积极缴纳,对于涉案车辆律师在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后,也一并交由法院处理。   

 本案经杭州刑事辩护律师张涛代理辩护的刘某最终被法院判令缓刑,当事人家属十分满意。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