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江某涉嫌故意致人轻伤仅获基准刑拘役6月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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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江某在江干区某酒吧附近,因行车纠纷与被害人陈某发生口角,后对陈某实施殴打,致陈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额骨骨折,构成轻伤;右眉弓皮肤裂伤、面部皮肤擦挫伤,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江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张涛律师担任被告人江某的辩护人,前期因疫情及案情原因沟通取保无果,后经与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沟通,被告人江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为被告人江某犯故意伤害罪争取到判处拘役四个月。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