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韩某故意伤害案成功无罪辩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介绍】
韩某,男,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韩某在亲戚丧礼上于马某发生矛盾,韩某用石块砸马某,致使马某头部受伤。经鉴定,马某被钝器击打头部,构成轻伤。应依据刑法233条追究韩某刑事责任。
【案件焦点】
韩某一直不认可检察院的指控,坚持其并没有实施伤害行为。
【辩护思路】
经过详细的阅卷并会见韩某,辩护人梳理出关键证人证词之间的矛盾,以及对韩某有利的证人证言。并且通过所有证人证言描绘出整个案发现场当时的情况,推导出韩某不可能是犯罪行为的实施人。
【案件结果】
庭审中,辩护人与公诉人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辩护人申请了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庭后检察院撤回了对韩某的起诉。法院裁定准许。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