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赵某挪用资金案成功缓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赵某是某建材厂的控股股东,因公司经营困难,赵某向借贷公司借款4000万元用于维持公司生产,期间赵某未经股东会同意,私自将该4000万元借贷资金中的650万转给赵某的朋友向某用于购房,随后赵某被以挪用资金罪立案。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接受赵某亲属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参加了第一审程序。接受委托后,张涛律师组织团队对本案涉及的几个争议焦点问题,如本案借贷资金的性质、赵某的主观故意等进行了分析论证,以赵某向借贷公司借贷的资金不属于建材厂所有资金,故赵某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建材厂的资金利益,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为核心辩护观点在一审庭审时发表了辩护意见。最终为当事人赵某争取到一审判缓刑的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