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律师张涛:未注册结婚同居期间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V: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赵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开始同居。双方举办订婚仪式,原告支付60000元彩礼款给被告吴某。原告与被告赵某同居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场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矛盾不断,双方未登记结婚,双方分居至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款60000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证,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60000元,应当予以支持。考虑到双方同居生活之事实,故法院认为应当返还略少彩礼,返还金额酌定为彩礼的30%即18000元较适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