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张涛:代理陈某组织卖淫罪变更罪名成功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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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于承租杭州市江干区某处用于组织卖淫,后建立群并作为群主,陈某负责提供卖淫场所,传授接单规则,汇总卖淫次数,分配嫖资,并对日常卖淫进行监督和管理,组织他人多次卖淫。案发后,陈某被刑事拘留。
【办案经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依法将陈某的罪名由组织卖淫变罪更为容留卖淫罪。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