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赵某寻衅滋事案成功罪轻辩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赵某酒后到某县接访服务中心滋事,将该单位大厅内三台电脑、两台显示器砸毁,造成信访秩序混乱,致使该单位无法正常办公。经某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毁损电脑及显示器价值为9620元。赵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判决结果】
经审理认为,赵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