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代理冯某某挪用资金案成功撤回起诉无罪释放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某系某集团公司业务经理。冯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杭州市江干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指控冯某某先后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资金累计128万元。冯某某的妻子经朋友介绍来到杭州找到张涛律师。在律所办理完委托手续。
【办案经过】
张涛律师及时会见了冯某某,与冯某某详细沟通了案情。张涛律师通过阅卷,详细的分析了冯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制定了系统的辩护方案。在开庭过程中,张涛律师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构成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全方位进行辩护,论证了冯某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发表了冯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本案历经一次休庭,两次开庭,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冯某某无罪释放。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