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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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离婚律师张涛:婚内夫妻之间打的欠条,离婚时是否有效?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398人看过

婚内夫妻之间打的欠条,离婚时是否有效?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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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吕先生和其爱人张女士因为性格不和准备离婚,除了共同财产的分割之外,张女士要给他的姨妈买金项链、金戒指和金耳环首饰,庆祝他姨妈的60大寿,一共花了5万余元。当时吕先生不同意花这笔钱,张女士就给吕先生打了一份5万元的欠条,说这钱算是借吕先生的。现在张女士又主张他花的这笔钱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开支,欠条是无效的。

律师评析:

欠条的效力应为有效,离婚时应按照约定处理。主要有三个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有规定:(1)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特有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本案中,张女士给其姨妈买东西所花的5万元其性质不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规定,明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夫妻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权利进行约定的法律制度。这里指的财产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以及将来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等。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本案中,张女士给吕先生打的5万元欠条,涉及的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时间、范围、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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