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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代理顾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成功罪轻辩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8日|分类:经销代理 |823人看过


张涛律师代理顾某贪污、挪用公款案成功罪轻辩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顾某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由监察委调查终结后,以贪污、挪用公款两个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顾某涉及五起事实、两个罪名,如均被认定,量刑在十年以上。

办案经过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会见、阅卷、提交辩护意见、申请调查取证等工作。检察机关最终以挪用公款罪、两起事实起诉,三起事实及贪污罪名未予认定,量刑降到十年以下。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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