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贷款购得的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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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缪先生和牛女士登记结婚,婚前牛女士个人名下有一套位于杭州下城区的住房,当时为结婚,缪先生自己贷款购买了一套位于拱墅区的房屋,房屋登记在缪先生名下,婚后一直还贷至今,并未还清。婚后因琐事双方矛盾冲突加剧。在房产未做出分割的情况下,情绪激动的双方就匆匆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离婚后不长时间,冷静下来得牛女士,为房产之事找到缪先生,要求再做分割。
案情经过:
经过一系列交涉,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位于拱墅区的房屋归缪先生所有,银行贷款由缪先生偿还,缪先生一次性补偿牛女士30万元人民币。
律师分析: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