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部分出资购买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杭州离婚律师张涛
V:
案情简介:
周某某与彭某某在一次偶遇中相识并登记结婚,此后,育有一女,一家三口开启了幸福生活模式。彭某某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登记经营一家办公用品商店,周某某一直在店中帮忙。一年后,彭某某与杭州房屋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300万价格全额付款的方式,购买了杭州的一套商品房,并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但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两人婚后矛盾逐步升级、不断激化。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吵得不可开交,同时不可避免的波及到了双方的家人。最后,周某某搬回了自己父母家,也无心经营这个破碎的家庭。于是,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确认其享有的房产份额。
被告辩称:
房产是其父亲单独赠与的,应属其个人财产,周某某无权分割。期间,又强调上述房产未办理房产证,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处理。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房产的300万购房款中,首付款200万元由彭某某的父亲出资,余款100万元由彭某某贷款出资。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针对本案,诉争房屋是在周某某、彭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虽然购房款中大部分款项来源于第三人彭某某的父亲,但第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出资是对被告彭某某个人的赠与。因此,应认为该出资是对周某某、彭某某双方的赠与,故诉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诉争房屋所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权利及义务均已履行,且已交付,即使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认定彭某某取得了所有权,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离婚时双方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可以进行分割。最后,考虑到该房屋大部分出资来源于彭某某的父亲,同时结合周某某、彭某某婚姻存续时间以及婚生子由彭某某抚养等事实,法院确定房屋归彭某某所有,由彭某某支付周某某80万元房屋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