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共有财产去抵虚假债务有效吗?
杭州律师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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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胡某在杭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系夫妻关系。胡某与胡某某系父子关系,张女士与胡某某系继母子关系。在张女士与胡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购买了位于杭州市西湖区的经济适用房,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胡某名下。胡某与胡某某父子为了达到侵占张女士所享有的房产份额的目的,两人恶意串通,虚构了胡某向胡某某借款780000元之事实。在胡某某向法院起诉后,除提供《欠条》外,并未提供所出借款项的来源、胡某借款的用途、转账凭证、取款凭证等证据,尤其胡某某明知胡某与张女士为夫妻关系,却未向法院陈述胡某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胡某则刻意隐瞒了其与张女士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法院在未查明事实且未追加张女士为共同被告或享有实体权利义务第三人的情况下,经过调解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的内容为:胡某将其所有的房屋抵顶所欠胡某某的780000元借款。胡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即将房屋抵顶给胡某某,并于10日内协助胡某某办理所抵顶房屋的所有权变更手续并将房屋交付胡某某。张女士认为调解书的内容严重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要求依法撤销民事调解书全部内容。最终判决如下: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中胡某某与胡某为了进行虚假诉讼,在原审审判过程中,恶意隐瞒了胡某与胡某某系父子关系,胡某某与张女士系继子、继母关系,胡某与张女士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胡某某与胡某通过隐瞒上述关系,欺骗原审法院做调解工作,最终出具损害张女士的民事调解书。
本案中胡某某与胡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通过伪造所谓《欠条》,虚构债权债务,目的是共同侵害张女士所依法享有的房产共有权益。
(1)在胡某某诉胡某借款纠纷一案中,胡某某除提供《欠条》外,并未提供所出借款项的来源、胡某借款的用途、转账凭证、取款凭证等证据来证明借款的真实性。
(2)在再审和一审庭审过程中,针对张女士对《欠条》真实性提出的异议,胡某某不但未提供任何辅助证据予以证明所谓借款事实的存在,而且连所谓借款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给付方式、及借款原因等均表示不清楚。充分说明该债务为虚假债务,根本不存在。
5.夫妻一方在授权投资、经营共同财产时处分财产的情形
授权包括经过协商,或追认或默认的夫妻一方行为。越来越多的家庭参与投资经营,如开办公司、炒股、个体运输等等。夫妻一方授权给另一方投资经营共同财产,而投资经营本身具有风险性,当然也包括夫妻一方处分财产,只要这种处分不是恶意的,均应认定处分行为有效。
律师建议
法律上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处理财产的权利,但如何处理财产,怎样保护夫妻另一方及第三人的利益,怎样处理共同财产属合法行为,这需要立法上予以关注,确立一个较为灵活能够实际操作的原则。由于夫妻双方恶意处分财产多在感情危机发生时出现,故法律上应为夫妻感情即将破裂时,设立财产保护制度。至少,在夫妻感情破裂导致夫妻分居或诉讼时,法律应明文规定,夫妻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对所经管财产实行登记、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以维护夫妻财产的稳定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