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倒车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有期徒刑一年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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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驾驶某有限公司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在下城区工地1号门临时通道上通过前进、后退方式以清理车轮上附着的泥土时,未确认车辆周围环境,第二次倒车时撞到正在此处清理渣土的正荣财富中心保洁员陈某,发生致使被害人陈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系胸腹部脏器严重损伤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死特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报案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
【办案经过】
被告人张某所在的某运输公司先行向被害人陈某家属垫付赔偿款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陈某的儿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关于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较轻的情 形”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工地上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后倒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可以认定其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较轻的情形。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