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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罪轻辩护成功案例:韩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6日|分类:刑事辩护 |834人看过


韩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经张涛律师辩护成功从轻处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V:

【案情简介】

被告人周某、韩某、马某为向被害人黄某某追讨欠款,将黄某某从外地押至本市某酒店1405号房,三被告人在房内辱骂、殴打被害人,逼其还钱。直到第三天12时许,韩某等人离开酒店,同日14时许,三被告人将被害人带至金沙派出所,并供认了非法拘禁被害人的事实。随后,韩某家属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办案经过】  

在共同犯罪中,根据被告人周某、韩某、马某所起的作用、地位,应罪责自负。被告人周某、韩某、马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接受审判,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张涛律师提出对被告人韩某判处管制或者缓刑的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周某、韩某、马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韩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故对被告人周某、被告人韩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某从轻处罚的请求,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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