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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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多次实施阻止施工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会怎么处罚?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67次举报


案情

赵某等13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告人赵某生、李某荣、赵某、李某、王某、张某、苏某、黄某等13人在“乡人畜饮水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先后多次到村“骨冲”,以该取水点归屯所有、取水影响其农田灌溉为由,多次实施阻止施工的行为,破坏施工现场,在施工点附近竖立三块告示牌威胁政府及施工方人员,未经他们允许不得擅自施工,导致“乡人畜饮水工程”无法正常实施建设。经鉴定,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0416元。

张涛律师评析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国有的、集体的、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

(二)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他方法则多种多样、如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等。

(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