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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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检票员殴打老人致死涉嫌故意伤害怎么判?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501人看过


【案情】

无票人员邓某、邓某某,强闯尖峰火车站实名车票验证口,欲送持票亲属进站乘车,被制止后与铁路工作人员裴某某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邓某在冲突中诱发疾病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处置,并将裴某某依法控制,邓某某曾表示,自己也遭到裴某某扼颈,在挣脱之后,裴某某取来一根警棍击打了父亲头部,并用拳头击打父亲面部和太阳穴,父亲随后昏迷、呕吐,在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就故意伤害(致死)的案件而言,如在基层法院提起公诉,则一般对犯罪嫌疑人比较有利,既不会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如果积极赔偿,则一般在12年左右;如在中院提起公诉,即使积极赔偿,最终也会使用上刑限。

现实生活中,一些人会认为打架斗殴之类的行为只是私人恩怨,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这实际上是错误的想法。打架如果致人轻伤以上的,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会被依法判刑。而如果打架过程中致人死亡,还有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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