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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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村民围殴偷狗贼致死,但仍属于故意伤害会怎么量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2834人看过


【案情】

偷狗贼逃窜途中,被村民抓获。愤怒的村民,手持竹条对偷狗贼实施了殴打。之后,偷狗贼在送医途中身亡。村民并未报警,而是由多人对黄某实施了殴打。闻讯赶来的警方将黄某带走,后者在送医途中确认死亡。事后,有8名村民投案,但代某选择了逃走,直到一年后才被抓获。

【张涛律师评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起刑为10年,适用死刑。在刑事诉讼事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及家属积极作出民事赔偿作为酌定情节在量刑中被充分考虑”已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通运用。因此,民事赔偿部分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实刑的期限。

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认定和处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有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对此应注意以下两点:(1)伤害行为的非法性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是合法的,如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程中造成一定伤害的,则不构成犯罪;(2)本罪故意伤害的必须是他人的身体健康。自伤行为不能构成本罪,特殊情况下可能构成其他罪,如军人战时为逃避军事义务自伤身体的,应按照刑法第434条的规定,以论处。

2、构成本罪的伤害程度限于轻伤、重伤、伤害致死三种情况。轻伤以下的和一般的殴打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重伤、轻伤、轻微伤区分的标准,应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试行)》的规定为准。

3、本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因伤害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致人重伤或者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致人轻伤的,则须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本罪。4、对于刑法明确规定以其他罪论处的故意伤害行为,应按照刑法有关条款定罪处罚,而不能以本罪论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此时按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当然,进行了刑事处罚后还是要对死者家属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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