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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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盈科律师张涛:倒卖烟草专卖品涉嫌非法经营有缓刑的吗?

作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91次举报


【案情】

交警在高速港头服务区检查时,查到一辆白色轿车。面对交警,驾驶员闪烁其词,结果民警在车内搜出了779条“返销烟”。 民警要求检查后备箱时,驾驶员格外紧张。在民警的再三询问下,驾驶员交代,车内拉了香烟。经清点,民警从车上共搜出香烟779条,涉案价值11万余元。而这些香烟都是驾驶员收购,准备运到倒卖的。

【张涛律师评析】

根据法律规定,倒卖烟草专卖品达一定数额的,可构成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特别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经营罪,是指【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经营罪满足缓刑适用条件的,能判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实行缓刑,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也体现着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适用缓刑,需符合如下条件:

1、严格限制适用对象。缓刑的对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2、缓刑有考验期。对缓刑犯在判决中必须宣告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三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七十七条之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否则,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


张涛律师,咨询电话:138-5811-6084。微信:zhangtao1982830现任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杭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