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龚某,女,硕士研究生学历,在银行工作;老公做生意,夫妻俩育有一个两三岁的孩子。在外人看来,这应该是一个非常美满的家庭。不过光鲜亮丽的背后是什么,只有龚某最为清楚。来自烟草专卖局的消息称,联手成功破获首起加热卷烟非法经营案,捣毁的上至境外走私团伙下至顾客的整个利益链中,“主角”之一就是龚某。加热卷烟,电子烟的一种,吸食时需要烟具和“烟弹”(烟支),因“烟弹”成分与传统卷烟成分几乎相同,被纳入烟草范畴,国内禁止销售。
【张涛律师评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依本条原意是指经营者,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人不商”,如果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特殊主体,将会使许多没有任何经营许可证(非经营者)的买卖物品和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的行为得不到惩处,因之,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V:
盈科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