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李某诉被告陈某、吕某、王某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5月3日,三被告投资筹建“杭州%$$$#####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并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2013年6月29日,以正在筹建的杭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名义收取了原告李某预交款人民币130000元。2013年8月9日,陈某出具了书面的致歉信,表明了该预交款系购车费用。原告李某委托杭州资深律师张涛(特别授权)承办此案于2013年9月2日向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陈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陈某的辩护人。
(一)审判阶段
在正式开庭之前法院组织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在正式开庭前明确了本案的争议焦点。
三、办案过程
此案中原告与陈某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基本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未成立,三被告是否对原告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代理人张涛律师有着深厚的民商法理论和实务功底,通过向法院阐明案情和法律,引导法院做出了公正的判决。
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吕某、王某连带赔偿原告李某款项人民币1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由被告陈某、吕某、王某负担。被告陈某、吕某、王某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