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以陈某合同纠纷一案为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陈某与夏某签订合作协议共同经营某家居店,后因合作不愉快而产生纠纷,关于款项分配,事务管理等方面都滋生出矛盾,遂诉至法院要求终止合作协议,并支付相应补偿金。
二、办案过程
北京盈科(杭州)事务所张涛律师接受了陈某家属的委托,在本案中担任陈某的辩护人。
三、办案过程
本案难点在于夏某与陈某之间法律关系混乱,互相均有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如何最大程度的维护委托人夏某的合法权益是本案关键。
判决结果:一、合作协议解除。二、陈某返还夏某投资款247818元。三、夏某支付陈某店面亏损及装修折旧费42047.55元。陈某对此判决结果表示很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