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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挪用公款罪律师张涛: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489人看过


杭州挪用公款罪律师张涛: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

1、考察行为人是否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且具有本法第93条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范围。如果缺少上述三个条件之一,

该行为人也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认。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即从事非法活动性、进行营利活动性和超过三个月未还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这里的公款作广义解释,既包括货币,也包括有价证券和特定款物。

5、对于营利型、未退还型的挪用行为而言,还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数额是否属于数额较大,

即一万元至三万元范围。其中,公款数额不包括挪用时至案发前所生的利息;

营利的多少并不影响对营利目的的认定;

案发后行为人是否积极退还公款,并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但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6、对于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而言,没有数额、时间上的限制。

同时,非法活动泛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命令和规章的活动,不管该非法活动是否完成,

只要行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时,即视为非法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与使用人,有时一致,有时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对挪用人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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