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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挪用公款罪律师刑事律师张涛:挪用公款罪的情况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9年0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471人看过


杭州挪用公款罪律师刑事律师张涛:挪用公款罪的情况

挪用公款罪的情况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两情况: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

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

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

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否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

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

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1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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