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刘某在下城区某足浴店内与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店内工作人员报警。刘某在明知民警前来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仍然以手抓、脚踢等方式,暴力阻碍民警执行职务,抗拒抓捕,造成该民警左上唇粘膜两处粘膜破损、左小指近节指间关节背侧及右手侧小鱼际处表皮剥脱。经鉴定,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
本案当事人涉嫌的罪名是妨害公务罪。2015年底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该罪名做了修改,增加妨碍执行公务的警察的,从重处罚。这条修正案的目的即是为了回应现实生活中众多打警察的例子,力图树立人民警察的权威。
1、在本案中,被害警察的伤势并不是很严重,只是轻微的抓和踢,因此刘某的处罚不会过于严重。
办理结果
法院判决:刘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