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2月起承租本市江干区艮山西路杭州恒大水暖物资有限公司一楼的一处店面房,与他人共同成立忠旺汽车修理喷漆店并负责经营汽车喷漆方面工作,在店内安装烤漆房,私拉电线用于插座供电,被告人在自知该喷漆店因电线老化、用电过度等原因曾多次出现电器、线路故障问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情况下,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且继续超负荷用电,从而导致火灾,造成恒大水暖北楼内多名租户的直接财产损失价值答人民币4086345.33元。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11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随后委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涛律师承办此案。
律师观点:
1.张涛律师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情况,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2.房屋出租人王某未经审批对房屋进行整改,施工人员郑某在施工过程中同样具有审慎注意义务,案发地点岗亭的设置造成消防车不能顺利通行,扩大了涉案的损失,上述三方均应对本案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火灾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积极对现场进行施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希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相关法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义、量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和处罚原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