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王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杨某
案情简介:2012年,被告人王某杨某经事先预谋,到某浴场内,与在浴场工作的被告杨某一起用钥匙打开浴场柜门,翻出裤子一条,内有人民币4200元,被告人王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
承办过程:本案中辩护人指出王某系犯罪未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窃取财务数量较小,被害人没有经济损失,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恳请法庭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