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被告:王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姜某
案情简介:2009年,被告人姜某王某经事先预谋去盗窃,在鞋店丽,其趁机将柜台上的笔记本电脑带走。后王某主动投案。
承办过程:本案中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应认定为自首,从而减轻处罚。同时其认罪归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条件,恳请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审理法院: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被告:王某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姜某
案情简介:2009年,被告人姜某王某经事先预谋去盗窃,在鞋店丽,其趁机将柜台上的笔记本电脑带走。后王某主动投案。
承办过程:本案中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王某应认定为自首,从而减轻处罚。同时其认罪归罪态度较好,符合缓刑条件,恳请判处缓刑。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