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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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涉嫌盗窃案成功取保,并缓刑!

发布者:张涛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6日|分类:取保候审 |659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6年,被告人赵某在某农贸市场某摊位,趁被害人祝某不注意之际,窃得其放在收银桌上的金色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20元。

律师观点

本案属于盗窃案,因市场监控拍到了赵某盗窃的过程,因此本案的罪名没有什么争议。一般型盗窃罪属于数额犯,数额低量刑也较轻,因本案数额不大,刚刚达到量刑标准,且被告人赵某属于初犯。本案的办理关键是赵某积极退赔,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办理结果

1、赵某在被检察院逮捕后,经张涛律师的努力成功取保候审。

2、法院判处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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