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被告:方某甲
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
被告:方某乙
案情简介:2012年方某甲、方某乙经事先预谋,戴口罩尾随被害人蒋某至本市某单元楼道内,由方某乙捂住被害人蒋某的嘴巴,二被告人先后截得被害人手中的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价值人民币4000元的苹果第四代手机一只。后二人将笔记本销赃,所得数额由二人平分。
承办过程:本罪证据确凿,罪名方面没有争议,但在量刑方面有辩护空间,张涛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方某甲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退出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方某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方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