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贵飞副主任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9日 4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因涉嫌樊XX因涉嫌诈骗罪被涉嫌公安局抓获,樊XX母亲找我本所,委托我担任其子樊XX诈骗罪的辩护人。
了解案情之后,首先我联系了办案机关泗县公安局,于2020年08月23日为樊XX办理了取保候审。
侦查终结,辩护人立即联系灵璧县检察院(宿州市未成年犯罪都是在灵璧检察院提起公诉)查阅卷宗。
辩护人阅卷后认为被告人樊XX犯罪情节轻微、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做出不起诉,本辩护人立即向灵璧县检察提交对樊XX涉嫌诈骗罪一案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10月20日对被告人作出了灵检六部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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