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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3年01月12日|323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为被申请人的职工,陈某月工资为1900元,2021年11月14日6时19分,陈某去被申请人处上班途中,案外人驾驶小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陈某死亡。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陈某为工亡。
申请人委托胡律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2.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40986元;3.被申请人每月给付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760元;4.被申请人每月给付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570元;5.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900元。
被申请人辩称:针对申请人的请求,我方认为申请人要求的项目过高,有些部分我们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受害人在我单位入职一年有余。在职期间,我公司按时发放工资及福利待遇,从未拖欠。受害人上班路途出此事故,我公司也非常惋惜。受害人在我公司工作时间不到两年,在受害人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点,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我们也深表同情。但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超过法定退休工作 年龄50岁的时间点出事故,不应再按入职时年龄计算所有的支付标准。所以申请人要求的各项款项我们认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在肇事司机车主那边拿到了近100万元的赔偿,我们认为虽然生命无价,但是申请人应考虑到两点;第一点我公司的经济压力,第二点和平处理此事的方式方法。虽然事实已发生,我们也深表同情,但也请申请人考虑一下我公司的现状,公司一向对职工宽厚仁爱,对社会也解决了很多人的就业难问题,鉴于各方的原因,本着解决问题的真诚意愿,请双方静下心来,协谈一下具体的各项费用的支付问题。如著申请人要求过高的支付诉求,我公司将面临严重的资金问题,可能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所以请申请人应以理智的态度及诉求与我们共同协商解决此事。自事故发生以来我公司为了能积极及时支付给申请人的有关费用,
一 直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至今没有按我公司为员工投保的金额予以理赔。多次交流无果的情况下,近期我们已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尽快理赔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待我们拿到此款后,
一定会尽快向申请人支付有关费用。我公司所有这些,均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请申请人也为公司着想,积极与公司协商处理此事。肯请申请人在其诉求的金额范围内,考虑一个成熟的解决方案,我们静下心来共同协商如何支付这些款项,并且计算出合理的金额。在双方友好且公司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达成协议,共同解决申请人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法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应认定为工伤。所以被申请人不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工亡补助金。
仲裁委认为: 一、人力资源行政部门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去被申请人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为工亡,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仲裁委依法予以采信。同时被申请人未为死者去办理缴纳工伤医疗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三申请人作为死者的直系亲属,有权获得应当由被申请人支付的以下工伤待遇:1、根据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20倍计算,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42359元×20年);2、根据6个月统筹地区(省)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丧葬补助金33984元(5664元×6个月);3、根据死者陈某工资标准,应补发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6720(1900*40%*22),自2022年8月每月按照760月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综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847180元;
二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葬补助金33984元;
三、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补发申请人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16720
元(1900*40%*22),自2022年8月每月按照760月标准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