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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2年04月02日|5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6月14日,上诉人(甲方)和被上诉人(乙方)签订一份《产品经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同意被乙方为产品的经销商,双方属供销关系;合同标的为无线充电器100台,后期购买机器的价格为208元/台;合同价款为49800元;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产品及耗材等相关产品,必须保证货物的品质;另一方应在甲方将设备运输到达后24小时内对甲方配货的数量、质量进行清点、检查,并在甲方或承运人提供的设备签收确认单上签字,乙方24小时内未对设备数量、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配货的数量、质量符合规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响应设备、产品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追究甲方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相当月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了,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21年7月16日,上诉人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到被上诉人合同款49800元。
2021年6月25日,被上诉人签收无线充电器100台。当日及次日,上诉人派员协助在某火锅店铺设该设备共计14台。被上诉人自述商家禁止使用,现已全部拆除。
被上诉人提供无线充电器实物一台,经查看,产品及其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等标识。
另查明,2021年4月1日,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声明书》,授权上诉人使用其商标推广该司自主产品无线充电产品。
因此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解除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合作费用49800元以及违约金9960元,并且支付利息和诉讼费。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产品经销合同解除并且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合作款49800元并且支付违约金9960元,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无线充电器100台,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以及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继续委托胡律师做二审的代理律师,进行当庭答辩,同意一审法院判决内容,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产品经销合同》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上诉人的行为造成被上诉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第二,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邮寄涉案产品是未有合格证等标识,构成根本违约,故一审判决符合约定。
第三上诉人主张产生的费用损失未有《产品经销合同》约定,且是附随义务,依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支付的费用应自负。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依法支持被上诉人的意见。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产品经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该合同约定,上诉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相应设备、产品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有权追究上诉人的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上诉人必须保证货物的品质,而上诉人发货给被商人的100台无线充电器设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因此被上诉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上诉人返还已支付的合同价款49800元。
案涉设备系由案外人某公司直接邮寄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并未经手,上诉人以其收到的某公司邮寄给其的样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从而推定被上诉人收到的设备也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上诉人提供给被上诉人的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因为被上诉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9960元。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案涉合同因上诉人违约而解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的相应损失,既无合同约定,也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