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城市直辖市ABCDEFGHJKLMNPQRSTWXYZ
北京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
天津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大港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宁河县武清区静海县宝坻区蓟州区滨海新区
重庆万州区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綦江区潼南县铜梁区大足区荣昌县璧山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
B巴南区巴彦淖尔市巴音郭楞巴中白城白沙县白山白银百色蚌埠包头宝坻区宝鸡宝山区保定保山保亭县北碚区北辰区北海北屯本溪毕节璧山区滨海新区滨州亳州博尔塔拉
C沧州昌都昌吉昌江县昌平区长春长宁区长沙长寿区长治常德常州朝阳朝阳区潮州郴州成都承德城口县澄迈县池州赤峰崇明县崇左市滁州楚雄
D达州大渡口区大理大连大庆大同大兴安岭大兴区大足区丹东儋州市德宏德阳德州迪庆垫江县定安县定西东城区东方市东丽区东莞东营
H哈尔滨哈密海北海淀区海东市海口市海南州海西邯郸汉中杭州合川区合肥和平区和田河北区河池河东区河西区河源菏泽贺州鹤壁鹤岗黑河衡水衡阳红河红桥区虹口区呼和浩特呼伦贝尔市湖州葫芦岛怀化怀柔区淮安淮北淮南黄冈黄南黄浦区黄山黄石惠州
J鸡西吉安吉林市即墨济南济宁济源市蓟州区佳木斯嘉定区嘉兴嘉峪关江北区江津区江门焦作揭阳金昌金华金山区津南区锦州晋城晋中荆门荆州景德镇静安区静海区九江九龙九龙坡区酒泉
L拉萨来宾兰州廊坊乐东县乐山丽江丽水连云港凉山梁平县辽阳辽源聊城林芝临沧临汾临高县临夏临沂陵水县柳州六安六盘水龙岩陇南娄底卢湾区泸州吕梁洛阳漯河
发布者:胡秀寒|时间:2021年10月09日|50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塘沽某处于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为周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于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为周某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塘沽某处向周某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周某提交的发证日期为2009年5月14日的暂住证显示其暂住地址为天津市塘沽区某站。
2020年10月27日,周某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21年2月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该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3月15日送达周某,周某于2021年3月25日委托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胡秀寒律师向一审法院申请立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周某主张与塘沽某处自2003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塘沽某处不予认可;周某提交的证据显示塘沽某处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并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向周某发放工资,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特征,塘沽某处虽抗辩称周某系其下属单位招用的临时工,但既不能明确下属单位的名称,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故对塘沽某处抗辩理由难以采信;
且2008年9月至2020年4月期间,塘沽某处未举证证实双方曾解除劳动关系,故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情况,依法认定周某与塘沽某处自2008年9月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周某主张超出部分,未提供合法有效证据证实,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判决:“一、确认原告周某与被告塘沽某处自2008年9月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塘沽某处负担。”
塘沽某处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周某作为被上诉人,依然由山东济正律师事务所胡秀寒律师作为自己的二审律师进行当庭答辩。
二审法院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案证据显示2008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上诉人为被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并在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向被上诉人发放工资,且在上述连续时间段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所在的工作点位及任务由他人负责,故一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及事实情况,认定双方自2008年9月至2020年4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最终判决驳回塘沽某处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