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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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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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被告聚众斗殴致人轻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479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石某某发生矛盾,后赵某某纠集宋某,宋某继而纠集向某、被告人廖某,四人于2018年4月18日18时许,在大兴区某地铁站附近,将被害人石某某殴打致伤。案发后,宋某、赵某某、向某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廖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石某某外伤所致头皮损伤,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宋某、赵某某、向某、廖某之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辩护意见:姚律师为被告人廖某辩护,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本案系共同犯罪,应结合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廖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量刑时请求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廖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极参加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投案,如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前两款定的自首情,但是如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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