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刑事辩护律师】被告挪用资金数十万元经律师辩护后仅获刑一年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447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某于2014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利用担任舟山市某渔场场长、出纳的便利,先后挪用该渔场鱼池承包款、承包款、专款活动扶贫资金、旅游港破堤补偿款、加宽工程返款共计人民币293100元,用于经营水产生意和个人使用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同时向本院移送了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担任舟山市某渔场场长、出纳的职务便利,先后挪用该渔场承包款等多项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其担任舟山市某渔场场长、出纳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对此无异议。但考虑到被告人吴某某案发后,在办案机关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之前,接到市纪监部门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并且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刑法。

 

法院判决: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追缴被告人吴某某所挪用资金返还给舟山市舟山市某渔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