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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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被告介绍他人卖淫经律师辩护后仅获刑六个月

发布者:京师姚志斗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762人看过


姚志斗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CCTV《实论》、新京报等媒体嘉宾律师,姚志斗律师组建了以其为首的多位资深经验丰富律师的实战型律师团队,代理案件近千件,专业代理离婚诉讼、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房产纠纷、借贷欠款纠纷、经济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公司法律顾问等各项民商事法律诉讼以及无罪、罪轻辩护、取保候审等刑事辩护领域法律服务。(为掩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假名。)


案情简介:2018年6月22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民警在本辖区在某连锁酒店A进行例行检查时,在现场抓获了卖淫嫖娼人员易某与唐某;在某某主题酒店B内,现场抓获了卖淫嫖娼人员乔某与田某,上述四人均由被告人郭某介绍进行性交易。其中,唐某通过被告人郭某提供的他人微信账号,转账嫖资人民币1900元;乔某通过被告人郭某的微信账号,转账嫖资人民币1000元。2018年8月2日,被告人郭某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介绍他人卖淫,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对于被告人郭某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表示无异议。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是存在建议量刑畸重的问题。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错态度好,请求法院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法院认可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等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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