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菇易(上海XX与上海XX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XX73民初11号
原告:菇易(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X,
法定代表人:A,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祁连山南XX,
法定代表人:A,
原告菇易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上海XX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菇易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7.5元,由原告菇易上海XX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XX
审 判 员 凌宗亮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章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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