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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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上海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玉珠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合同纠纷 |12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上海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535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北京XX(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的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现原告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A诉被告上海XX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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