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日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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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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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交通事故律师余日升||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可以减轻刑罚

作者:余日升律师时间:2016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2次举报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者或者他的家属经常会说,能不能只给受害人赔钱,不要判刑。律师想说,如果已经构成犯罪,判刑是必须的,但是判不判实刑,就跟赔偿有很大的关系了。今天小编通过案例为大家分析这个问题。

  案件背景

  被告人王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陕C重型半挂牵引车,沿航天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长安街与航天大道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北长安街由北向南驾驶的陕A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范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保护好现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积极要求家属设法筹款,给被害人家属给付20000元作为额外补偿,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最后,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点评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并主动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要求家属设法筹款,给被害人家属额外进行补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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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日升律师,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西安市律师协会破产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陕西省律师协会仲裁及...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陕西-西安
  • 执业单位:陕西百望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20********93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