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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责时的赔偿比例负担

作者:余日升律师时间:2016年07月1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429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4日3时20分,张某某驾驶出租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三环辅路上,适有段某某醉酒骑自行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进入机动车道,张某某车前部撞在自行车前轮上,段某某连人带车倒地。段某某受伤被送到某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经交通管理局某支队认定: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责任。张某某上有七十多岁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一双年幼的儿女需要抚养,妻子无固定工作,空闲时打零工贴补家用。某出租公司看到段某某一家可怜,帮助他们处理了丧事,垫付了15000元。事后,张某某的妻子和父母以张某某驾驶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与段某某相撞,造成段某某死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某出租汽车公司、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39万元。

  庭审中,张某某、某出租汽车公司、某保险公司分公司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实部分无异议。但是,他们认为段某某的家属未依据责任划分来确定赔偿数额,希望法院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无责任确定三方各自的赔偿数额。

  法院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在此事故中,段某某醉酒骑自行车逆向行驶进入机动车道的过错行为,直接导致该事故的发生,造成其死亡。张某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仍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交通支队对事故的认定是正确的。在赔偿问题上,因该交通事故的损失非段某某故意所造成,故根据事故责任认定,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鉴于张某某是某出租汽车公司的司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张某某的赔偿责任由某出租汽车公司来承担,该出租车公司向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进行理赔。人民法院判决某出租汽车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赔偿段某某家属共计120356元。

  律师评析

  实践中,交通事故发生后,机动车一方被认定不承担事故责任,可是最后机动车无责方不但有可能成为此次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被告,而且法院还很有可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既然交通大队认定了在事故中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那是为何法院仍然要判令事故无责方承担赔偿责任呢?原因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不论机动车有无过错,保险公司均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过错时,只要非机动车方主观上并非故意,机动车方仍应依法承担不超过一定比例的责任。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条第一款第(二)项和该条第二款。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判决机动车一方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与上述法律规定是相符的,因此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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