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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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请律师,轻松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

作者:王颖律师时间:2018年07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15次举报
2018-07-26


不用请律师,轻松解决子女抚养权问题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如下: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9、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

10、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12、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2009年大学毕业,2013年参加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申请执业至今。期间担任多家法律顾问,是一个集法律顾问...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阜新
  • 执业单位: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920********0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
辽宁法随律师事务所
1210920********03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