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代步费就是指非营运车辆(比如工人上下班自用车辆,企业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自用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车辆损坏不能使用,没办法车主只能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该费用是否应该由责任方赔偿?
现实生活中,寻常百姓家购买车辆已经不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在使用过程中难免有磕磕碰碰造成损失,在车辆受损期间无法使用,因此需要车主打车或者租车等其他方式解决出行不便问题,随着这类纠纷越来越多,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所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期间产生的代步费是可以由责任方负担的。
王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