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与招用的农民工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农民工提供劳务必须获取应得报酬?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包工头无力或者不愿意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严重,为此,12部门联合发文,文件名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工商总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6〕6号)
具体内容:
一、建设单位清偿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包工头没有合法主体,包工头从法律上和实际上都不可能承担责任,包工头仅仅作为建设单位的基层管理者角色,延续的是建设单位的管理链条。建设单位不能以自己没有直接招用为由,不能以农民工和自己没有劳动关系为由,否认农民工的劳动关系,否认农民工的工资。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部门参加对本行业的执法检查,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公安机关负责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协助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
人民法院作提供最终司法救济渠道。《通知》中要求 “在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过程中,对于依法提起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尽快立案,尽快审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尽快执结;需要转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理和协助执行的,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