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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杨X某、马XX与陈XX婚约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年09月08日 | 发布者:李永强 | 点击:43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委托代理人庞XX、李XX,青海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上诉人杨X、杨X某、马XX与被上诉人陈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杨X...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
委托代理人庞XX、李XX,青海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
上诉人杨X、杨X某、马XX与被上诉人陈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杨X、杨X某、马XX不服(2016)青0122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杨X、杨X某、马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XX,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XX、杨X经人介绍,于2015年3月28日,按习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前,陈XX送给杨X彩礼款85000元,及价值18000元的黄金首饰(其中50克金手镯一个、20克金戒指一对)。杨X陪嫁财产有洗衣机一台、双人床一张、沙发一套、茶几一张、鞋柜一个,以及其衣物等物品,现均在陈XX家中。上述物品经杨X提供单据,陈XX认可,经核实,其中陪嫁财物价值6910元,杨X购置衣物等物品价值24340元,合计31250元。在同居期间,杨X以陈XX有隐疾,不愿与其继续生活,在双方发生争吵后,同年6月24日,杨X返回娘家居住至今,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另查明,黄金首饰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对由杨X持有。陈XX父亲系残疾人员。
原审法院认为,陈XX与杨X虽缔结婚约,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杨X、杨X某、马XX收受陈XX彩礼数额价值较大,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故陈XX主张杨X、杨X某、马XX返还彩礼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XX主张杨X、杨X某、马XX返还黄金首饰的请求,因该首饰由杨X占有、使用,按双方确认的价值18000元,由杨X、杨X某、马XX折价返还陈XX为宜。杨X之陪嫁财物及购置的衣物,其明确表示放弃,陈XX认可,应从彩礼款中予以扣减,相应的该财物应归陈XX所有。杨X、杨XX、马XX以陈XX患有隐疾,不返还陈XX部分彩礼的辨解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杨X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举证、答辩权利的放弃。遂判决:一、杨X、杨X某、马XX返还陈XX彩礼款及黄金首饰折价款共计50000元;二、黄金首饰金手镯一个、金戒指一对归杨X、杨X某、马XX所有(已履行)。三、杨X之陪嫁物及衣物等物品均归陈XX所有(已履行)。
杨X、杨X某、马XX上诉称,一审法院以简单的算数方法判决杨X、杨X某、马XX返还陈XX彩礼款及黄金首饰折价款50000元,既不符合事实,亦不符合情理,显失公平。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陪嫁及物品价值31250元,还有杨X、杨X某、马XX给陈XX及家庭花费没有列入的钱、物达91495元(见清单),这是按当地的婚俗要走的程序,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当地婚俗的情况下,判决杨X、杨X某、马XX返还陈XX彩礼款及黄金首饰折价款50000元,显失公平。在共同生活中,杨X发现陈XX存在其不能接受的隐疾,双方肯定不能生活在一起,陈XX在婚约缔结期间隐瞒了其患有隐疾,应承担隐瞒其病的法律责任。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陈XX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认为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陈XX与杨X虽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同居时间短,杨X、杨X某、马XX返还陈XX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杨X、杨X某、马XX主张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陪嫁及物品价值31250元外,还有杨X、杨X某、马XX给陈XX及家庭花费91495元的上诉请求,杨X、杨X某、马XX提交其单方书写的清单一份,未提交票据证实支出91495元的事实,故杨X、杨X某、马XX此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杨X、杨X某、马XX以陈XX隐瞒其患有隐疾为由,要求少返还陈XX彩礼的上诉请求,因无事实依据,亦未提交医院的病历证明,杨X、杨X某、马XX的此项上诉请求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杨X、杨XX、马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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