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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7日 | 发布者:李永强 | 点击:350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丁XX,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青海省湟中县。委托代理人:李XX,青海XX律师。被告:李XX,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河南...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XX,男,汉族,1990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青海省湟中县。
委托代理人:李XX,青海XX律师。
被告:李XX,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住河南省叶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XX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XX以被告李XX无法联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3元,本院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丁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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