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欧XX,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11月17日出生,现住西宁市湟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青海XX律师。
被告:李XX,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4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欧XX与被告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元,本院收取31元,由原告欧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