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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XX与严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年09月07日 | 发布者:李永强 | 点击:287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康XX(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和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青海XX律师。被告:严X(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康XX(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79年3月20日出生,现住甘肃省和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青海XX律师。
被告:严X(公民身份号码:×××),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郭村镇南荀村荀西XX。
原告康XX诉被告严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康XX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置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康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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