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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过期食品不要换,价值千元以上

发布者:王策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9日|分类:合同纠纷 |1495人看过


过期食品价值千元有法可依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商家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是说,如果"有幸"买到了过期食品,那么按照法律规定,除了有权要求商家退款之外,还有权要求商家赔偿至少1000元作为惩罚性赔偿金。

可是,上述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即需要消费者证明商家"明知"销售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到底何谓"明知"?实践中认识不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口径也不尽相同,加上消费者自身对法律不够了解,买到过期食品往往选择退换或退款了事,很少有人坚决维权到底。

新规:销售过期食品推定商家“明知”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食品安全纠纷的司法解释,给消费者撑起了坚决维权的信心。

202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六种情形属于食安法第148条规定的"明知",第一种情形就是"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

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买到过期食品,裁判标准将更加明确统一,只要消费者保存了充分的证据,胜诉判决就可以预期。这也将促使商家为避免诉讼、影响商誉,而尽快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客观上将显著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的决心将更加坚定,不再视维权为畏途。

维权需要哪些证据?


那么,买到过期食品,消费者该注意保管好哪些证据呢?

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案例"李某与某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案"给了我们答案。

李某在某购物广场购买"呛面馒头"一袋,购买后发现该食品为过期食品。李某认为该购物广场的销售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于是起诉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给予原告赔偿金1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为主张其与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向法院提交了购物发票、照片、商品实物,原告证据已经形成锁链,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当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现案涉商品出售的日期已经超过保质期,应当认定某购物广场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主张赔偿款1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判决某购物广场退还李某货款并支付李某赔偿金1000元。

根据这一指导案例,只要消费者保管好购物发票、商品实物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照片,就可以向商家积极主张维权,要求给予法律规定的赔偿。这种积极维权的行动,必将倒逼商家严把食品安全质量关,最后受益的还是每一位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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