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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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强奸罪可能争取不起诉?

作者:王丽律师时间:2018年09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48次举报


一、从犯(1、案号:泰高检诉刑不诉[2015]2号)


基本案情:袁某某退役后,与汪某甲按民俗举行婚礼,但由于双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未领取结婚证。两人婚礼后居住在一起,因汪某甲不愿与袁某某发生性关系,双方为此产生矛盾。


在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中,汪某甲提出不愿与袁某某继续生活,双方发生争执。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袁某某想强行与汪某甲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帮袁某某一起将汪某甲拖至家中一楼房间内,并欲帮助脱汪某甲的裤子,但在袁某某的要求下离开。后,袁某某强行与汪某甲发生性关系。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系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二、强奸预备,犯罪时年满八十且取得谅解(2、案号:平检公刑不诉[2018]14号)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与本村村民王某乙在一起乘凉时表示晚上到王某乙家中欲与王某乙发生两性关系,王某乙表示拒绝。当晚21时许,王某甲翻墙进入王某乙家,推门进入王某乙睡觉的卧室,欲与王某乙发生两性关系,王某乙发觉后对王某甲进行呵斥,后王某甲自动放弃,翻墙离开。


不起诉理由:检察机关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系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且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时年满八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免除刑事处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三、两人关系较好,自首(3、案号:渝北检刑不诉[2017]244号 )


基本案情:2017年4月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游某某在外饮酒后,让其同事被害人李某某前来帮忙开车,李某某在将游某某客人送走后,又将游某某送至游某某居住的浩博天地小区,游某某让李某某在该小区外的桃庄客栈入住后离开。


因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离开客栈时告知李某某,其准备在外独自走走,李某某担心其醉酒后出事,便将原单间换至602号标准间,并打电话让游某某也到该房间内住宿,游某某遂来到该房间,二人各睡一张床。次日凌晨,游某某不顾李某某的反抗,采取身体压制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2017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李某某在尚未获得赔偿的情况下,对被不起诉人游某某表示了谅解。


不起诉理由:综合被不起诉人犯罪时行为手段的恶劣程度、二人事前关系和被害人事后的态度,可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被不起诉人游某某犯罪后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游某某作不起诉。


四、犯罪中止,且存在自首情节(4、案号:新检诉刑不诉[2017]5号)


基本案情:2016年4月27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钟某某在新丰县丰城街道**街**号的一间麻将档内因借钱给了被害人廖某某,见麻将档内只有其二人,遂起色心,用手强行摸抓廖某某大腿和乳房,意图强奸廖某某,期间因廖某某称去开房解决,犯罪嫌疑人遂放开廖某某,未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害人廖某某逃离。


不起诉理由: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且钟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五、根据有利于被告原则认定强奸未遂(5、案号: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5]8号我)


基本案情:田某某进入房间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为迫使田某某屈服与就某某采用威胁、恐吓、掐脖子、打耳光等暴力手段对被害人田某某进行折磨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并对其进行凌辱;直至5时许,被害人田某某才在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睡着时乘机逃离。逃回宿舍的被害人田某某因遭受的羞辱而痛哭不止,后在TV同事们的协助下,连夜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赶到案发现场将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抓获归案。


不起诉理由:因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明本案系强奸既遂的证据尚有不足,经审查,按照有利于被不起诉人的原则,认定本案系强奸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强奸罪适用缓刑情况梳理


一、自首+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某某于2004年11月至12月期间,趁被害人彭某之父外出做小菜生意房门未关之机,溜门入室,先后二次与彭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10月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评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奸淫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对其可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犯罪未遂+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杨某某见被害人蒲某某独自一人在山上砍竹子,顿生淫念,便上前欲强行与蒲某某发生性关系。


因遭到蒲某某强烈反抗,被告人杨某某最终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蒲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名誉、精神损失12000余元。


法院评议: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在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依法对被告人杨某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犯罪中止+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鲁某吃夜宵喝酒后来到广场旗杆附近,被害人向某某回家途经此处,当向某某从被告人鲁某身边走过时,被告人鲁某转身抱住向某某,向某某被抱住后极力挣扎,被告人鲁某将向某某摁倒在地并将向某某拖行至靠近旗杆的阶梯上,之后被告人鲁某强行脱掉向某某裤子,用手摸向某某的阴部,欲强行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


后在向某某的反抗和劝说下,被告人鲁某主动放弃与向某某发生性关系。


被告人鲁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向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其亲属上门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鲁某予以从宽处罚,可适用缓刑。


法院评议:被告人鲁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在被害人反抗与劝说下,主动放弃了强奸行为,是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鲁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的犯罪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鲁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四、从犯+赔偿+谅解


案件简介:为给大龄未婚的被告人刘某某找到妻子,被告人刘某某、崔某某、岳某预谋由崔某某出面联系崔在网上认识近两年,有意与崔某某相好的被害人李某某到离石,然后让李某某与刘某某发生性关系。


崔某某对李某某谎称其母要见李某某,让李某某到离石。


岳某进入李某某房间摸揣李某某并劝说李某某与刘某某相好,李某某不同意。


后崔某某进了李某某房间哄骗李某某将上衣、裤子脱掉离开,让刘某某脱光衣服进入李某某的房间,李某某发现刘某某脱光衣服要行不轨后,边穿裤子边跳下地,李某某强行脱李某某的裤子,李某某不从,即打李某某耳光,致李某某口鼻出血,并采用威胁手段强行脱掉李某某的裤子,与李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崔某某、岳某在另一房间听到李某某哭喊呼救但置之不理,后崔某某离开岳某家。


在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的家属对其受害人李某某给予了一万元的经济补偿,并取得受害人李某某的谅解。


法院评议:被告人岳某在教唆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岳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五、案发前特殊关系+谅解


案件简介: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保持四、五年的情人关系。


2016年底,被害人王某向被告人章某某明确提出分手,章某某表示同意。


在2017年,被告人章某某到王某工作的足浴店,王某要求其离开,章某某一直没有离开,次日凌晨,被告人章某某在该店包间内,明知王某不愿意在被害人用脚踢打、用手撕打的情况下,仍采取强行扒内裤、按压双手等暴力手段,强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章某某谅解,结合被告人章某某系偶犯、无前科劣迹,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院评议: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考虑到被告人章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案发前的特殊关系,结合被告人章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以及被害人的意见,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章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被告人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六、未满十四周岁幼女自愿+谅解


案情简介:2017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害人黄某甲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在住宿楼多次与黄某甲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已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


被害人黄某甲对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的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其与被告人王某系恋爱关系,第一次与被告人王某发生性关系系自己主动提出。


法院评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系在被害人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关系,未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具有坦白情节,且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谅解”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已取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七、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具备不同情节,均判缓刑。


案件简介:被告人张某、马某经事先预谋后,骑摩托车来到城区,以给其同学白某赠送礼物为由,将白某从租住处骗出,并拉至某某大道,被告人马某在一旁观望,被告人张某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欲对被害人白某实施奸淫时,因被害人白某反抗并呼救,巡逻民警闻讯赶到现场,被害人白某获救,被告人张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马某逃离现场后,后前往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涉案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白某及其亲属对被告人张某、马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评议:被告人张某、马某在实行强奸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马某在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且二被告人在侦审期间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马某均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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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律师简介王丽律师:不畏权!不唯书!琴心剑胆!未雨绸缪!法律和中文双学士学位,曾任高中语文和大学法律教师,执业多年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82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离婚、交通事故